为规范学校人事管理,确保正常教学秩序,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考勤管理。建立由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具体负责的考勤制度。各二级学院、部门设立考勤员,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
第二条 考勤员要认真检查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考勤表和月考勤汇总表。考勤表和月考勤汇总表应准确记录教职工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迟到、早退、旷职等具体情况。
第三条 考勤员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假日顺延)将本部门上月考勤资料(包括考勤表、月考勤汇总表、请假手续等)公示后经科室(二级学院教研室)和部门(二级学院)两级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本制度对教职工考勤情况实施奖惩。
第四条 考勤员要增强责任心,杜绝错报、漏报现象。对于瞒报考勤情况者,视其情节,对本人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问责追责。
第二章 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私自离岗者视为旷职。
第六条 请假手续的办理。教职工在请假离岗前填写请假表,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办理完结后将请假表交至本单位考勤员(需在组织人事处备案的,将请假表交至组织人事处),之后方可离岗。一般不允许代理请假和事后补假。因特殊情况或紧急意外情况可由他人代办请假手续。休假期满后需要续假者,应提出正当理由或有关证明,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间与请假时间合并计算。
第七条 销假手续的办理。教职工请假期满后,须在本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本部门考勤员负责备案。请假手续在组织人事处备案的,由请假人员所在部门考勤员负责上报组织人事处销假。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1天内由科长(二级学院教研室主任)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科长(二级学院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由科长(二级学院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属教师或辅导员序列的须由教务处或员工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15天以上由科长(二级学院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属教师或辅导员序列的须由教务处或员工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主管领导、组织人事处审核后,须报经理、党委书记审批,并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科级干部(二级学院教研室主任)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校领导审批后,须在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处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须在组织人事处备案。请假期间可预见有关重大问题,必须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副职或科长安排工作。
(四)院级领导请假,党委、纪委序列由书记审批,行政序列由经理审批。
(五)副厅级以上干部请假,须按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请假等事项的通知》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具体程序为:外出2天以内,须向市级分管领导请假;外出3天以上经市级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市委、市政府秘书长。
第三章 请假类别与假期待遇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分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六个类别。
第十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需持市级及以上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诊断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危重、急症患者,可委托他人持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三)因公出差或外地探亲期间,因急病不能及时返校者,应及时来函、来电向本部门请假,返校后持医院证明、病历、医药费收据,办理补假手续。
(四)病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请假天数连续计算。
(五)病愈后恢复工作在三个月以内再次休病假者,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病假期间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奖励津贴部分按实际在岗天数发放。
(二)病假在两个月以上者,从第三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工龄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发放90%;工龄满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全额发放。停发绩效工资奖励津贴部分。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包括年累计),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基础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工作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发放(不低于渭南市的最低生活标准);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0%发放。绩效工资基础补贴按70%发放,停发绩效工资奖励津贴部分。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仍然保持荣誉者,其本人病假期间的工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标准。
(五)病休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本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但不含各种奖励。
(六)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者,工资待遇按照学校聘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的见习期间,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延长半年;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见习期延长一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予以辞退。
(八)病休时间超过半年的为长期病休人员,在长期病休期间必须每半年到学校附属医院复查一次病情。如果需要继续治疗,要求在满半年的当月持学校附属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否则按旷职处理。
(九)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现本人从事第二职业的,按旷职处理。
(十)工伤假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事假
教职工本人因事不能出勤,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能超过一个月,一年累计不能超过两个月。教职工因私出国,其请假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事假期间待遇
(一)教职工一月中累计事假超过5(含)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奖励津贴部分;累计超过10(含)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奖励津贴部分,绩效工资基础补贴部分按70%发放。全年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除扣发缺勤天数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二)外出学习。经组织批准的外出学习,规定学制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逾期不归的,停发规定学制外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经组织批准自费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奖励津贴部分。未经组织批准,请事假外出学习人员,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未经组织批准,私自离岗外出学习人员,按旷职处理。
(三)教职工因私出国,停发缺勤天数的绩效工资奖励津贴部分。逾期不归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停发逾期期间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探亲假
凡在学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陕西省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教职工享受探亲假的规定
1.探亲假次数。已婚教职工每年一次探亲假,每次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探亲假,每次20天。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一次探亲假,每次20天。
2.见习、实习生在见习期或实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转正定级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上半年转正定级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下半年转正定级的次年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3.女教职工要求在配偶工作地生育的,如果休假时间超过规定产假,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不再享受产假待遇。
4.教职工当年由于出差、学习、调研、开会、招生、借调等原因和配偶或父母团聚一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5.两地分居的新婚教职工,结婚满一年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6.教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且本人符合探亲条件的,按《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7. 当年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提前离岗手续者,一律不再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的时间安排。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教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中断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实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其因路途耽误天数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如无证明且超假的则按旷职处理。
(四)教职工探亲假满,但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时(属于患急性或慢性病突然恶化挂急诊号治疗者),应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其因急病超假天数可按病假对待,否则按旷职处理。
第十五条 探亲假期间待遇
(一)教职工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往返路费在基本工资30%内的由本人承担,超出部分可向学校申请报销。探亲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报销探亲往返路费。
(二)出国留学、港澳眷属、台属人员的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按国家教委《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1988〕教外综字003号)执行。
2.港澳同胞眷属人员按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执行。
3.台胞台属人员按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文件)执行。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要求出国探亲,必须在国外学习期限达到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其费用自理。探亲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探亲期间的工资发放按事假对待。
5.因私出境的,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请假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及各种津补贴。
第十六条 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法定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再增加10天假期。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批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期限由学校计生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核定。教职工享受婚假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婚假期间待遇
婚假期间,教职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按出勤对待。
第十八条 产假
(一)凡符合生育条件的女教职工可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参与孕前检查的女职工可再增加产假1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产假期限由学校计生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核定。教职工享受产假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需要保胎休息者,须由学校附属医院出具证明,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三)女教职工怀孕未满两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者,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按请假程序另请病假。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按旷职处理。
(四)上述假期遇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时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产假期间待遇
产假期间,教职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按出勤对待。
第二十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丧假一般为3天。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按事假待遇执行),期间交通费由教职工自理。
第二十一条 丧假期间待遇
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第四章 旷职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职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
(二)要求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三)准假期满(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病假、事假等),无正当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四)经查明编造请假理由,特别是从事第二职业者;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悔改者或无故拖延报到者;
(六)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与部门签定停薪留职等各种协议而离岗者。
第二十三条 旷职处理。旷职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及各种津补贴。一年内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旷职,停发1个月工资及各种津补贴;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旷职,停发3个月工资及各种津补贴;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旷职,停发6个月工资及各种津补贴。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旷职,除停发当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及各种津补贴外,学校可单方面予以辞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