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职公司党发〔2010〕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公司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教职工和优秀员工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第四条 发展党员要坚持本人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把好入口关,严格程序,坚持标准,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发展党员的条件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在公司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按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八项权利,自觉履行《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是在各个方面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先进分子。员工党员一般应具备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条件之一。
第三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
第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
1.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3.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4.确定发展对象,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的考察和政治审查并公示;
5.接收预备党员;
6.对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7.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培养和考察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业余党校及其他方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建立并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通过支委会讨论,在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师生员工中确定,确定时应征求所在部门(或班级)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向支部全体党员通报,并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年3月份确定一次,党总支、党支部要编制《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向学院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五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六条 党总支、党支部每年4月份对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党总支培训或培训考核未结业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积极主动地向培养联系人和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汇报时可采用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的形式(书面汇报要求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十八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入党积极分子在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党支部要分别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团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有:
1.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及其入党动机;
3.政治历史情况以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4.工作学习表现情况;
5.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6.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考察情况等。
凡未经过全面考察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后,将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材料送党总支进行预审。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自传;
3.政审外调材料;
4.《发展对象考察记实登记表》;
5. 班级和班主任意见(非员工除外);
6.群众座谈会记录;
7.《团组织推荐表》(非团员除外);
8.个人思想汇报。
发展对象经党总支预审通过后,由党总支发给《入党志愿书》。同时,按照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要求进行公示。凡未经过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对象,一律不能召开支部大会讨论。
入党积极分子或确定的发展对象毕业或调动工作离开学院时,党支部应及时将其教育、培养和考察以及个人现实表现的有关材料经过党总支转往对方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各党总支每年3月份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编制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报公司党委审批,并按计划积极工作。
员工党员每年5月份、12月份各发展一次;职工党员每年12月份发展一次。
第二十二条 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二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和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认真如实地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第二十四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党总支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审议后,党总支书记要同申请人进行谈话,并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审议通过的材料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作进一步的考察。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总支应及时通知支部,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总支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支部应及时将公司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毕业或因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总支、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通过组织人事部转递给调入或接受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议后报公司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支委会审查;
4.公示;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党总支审议;
7.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总支通知支部,支部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等材料属教职工的交组织人事部转入本人人事档案。属员工的转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章 发展党员公示
第三十八条 公示对象
1.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第三十九条 公示内容
1.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和政审、奖惩情况。是团员的发展对象应有团组织的推荐意见。
2.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个人奖惩情况。
第四十条 公示方式和时间
1.公示方式。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教职工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党总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员工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员工预备党员,由各二级公司党总支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2.公示时间。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应在报党总支预审后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应在支委会讨论后、支部党员大会召开之前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示单位要公布专用电话、电子信箱,并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和来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十一条 公示要求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1.各党总支、支部在组织发展工作中,必须履行“公示”程序,凡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党委一律不予讨论和审批。
2.公示发布后,全院师生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可对公示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及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采取口头、署名书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党总支、支部或公司党委、组织人事部反映。
3.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要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真实姓名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党支部和所在党总支应当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的个人权利。对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向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
4.如果反映的是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个人问题,由各党总支、支部调查核实。对于经调查核实为事实的问题,各党总支、支部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查。如果反映的是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调查核实后,责成其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若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若有严重问题,则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若属一般性问题、暂时条件还不成熟的,可继续培养考察,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对于经调查核实不属实或不影响发展或转正的问题,应向有关人员解释清楚,可履行正常的入党手续或转正手续。
第九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党委、各党总支、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支委会要定期研究支部组织发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党委将不定期检查各党总支、党支部的组织发展工作情况,如发现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